重庆大足区:5名当事人买4500尾鱼苗濑溪河放生

发布时间:2021-12-02 10:16:19 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夏婷

11月30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活动在重庆市大足区濑溪河香国公园段举行,现场放生4500尾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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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现场。张玮、龚文韬摄


2020年4月4日,谷某、傅某在重庆市大足区回龙镇雁鹅村4组平滩河水域电捕器捕鱼,捕获0.28千克鲫鱼、1.77千克餐条,共2.05千克渔获物。大足区农业农村委调查认定,2020年4月4日属于禁渔期,回龙镇雁鹅村4组平滩河水域属于禁渔区,而电捕鱼器属于禁止使用的工具,电捕鱼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谷某、傅某实施了非法捕捞行为。

今年1月24日凌晨,江某甲、江某乙、曾某在拾万镇长虹村3组淮远河流域使用电捕鱼器具,捕获鲤鱼7条,共3.69千克渔获物。大足区农业农村委调查认定,今年1月24日属于禁渔期,拾万镇长虹村3组淮远河河段属于禁渔区,电捕鱼为禁用的捕捞方法。江某甲、江某乙、曾某系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方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大足区检察院依法对两起案件中的5名当事人谷某、傅某、江某甲、江某乙、曾某提起公益诉讼,并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家对两起非法捕捞导致成鱼、幼鱼资源潜在损失进行鉴定评估,认为两起案件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明确,责任人应履行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11月30日,大足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检察院、区生态环境局对涉及谷某、傅某、江某甲、江某乙以及曾某的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开展生态修复,用赔偿金购买了4500尾鱼苗放流濑溪河。

“举行人工增殖放流,是对案件几位当事人在长江支流天然水域采用电鱼、网捕等方法非法捕鱼采取的一种惩罚性生态补偿。”大足区农业农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几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渔业法》和长江十年禁渔等有关规定,对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损害,用人工方法直接向天然水域投放或移入鱼种,以恢复或增加种群的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的群落结构。同时,打击、惩罚非法捕捞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旨在让广大市民知道,要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

大足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活动对于警醒社会公众重视环境保护,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具有积极作用,同时能有力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推动大足区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长江十年禁渔有关规定

农业农村部颁发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

三项“规定”: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禁渔期不能在禁渔区钓鱼,偷钓会面临罚款并没收工具,在非禁渔期可开展一人一杆一钩娱乐性垂钓;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鱼属于犯罪行为。

四个“禁止”:禁止除增殖渔业之外的一切捕捞行为;禁止收购和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禁用渔具;禁止在鱼类重要产卵场所扎巢取卵、饲养家禽、挖砂采石。

三个严厉“打击”:严厉打击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绝户网、滚钩捕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的非法捕捞行为。(张玮、龚文韬/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