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共二十条,主要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取消与三孩政策不适应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等进行了修改。
《决定》优化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婚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而对于已经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如果子女死亡或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体现了对这些特殊家庭的关怀。《决定》还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相关处罚、处分规定和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决定》对产假、护理假均做了适当延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这也是重庆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
《决定》规定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并给予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相关政策支持。
在完善生育服务方面,《决定》将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承担的避孕、节育等内容删除,取而代之以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婚育咨询指导和婚前孕前保健,为婴幼儿家庭开展健康管理、预防接种、疾病预防等服务,促进优生优育。(董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