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民政部要求,重庆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按照异地代收代办方式,统一使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受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实现“跨省通办”,不再受户籍地限制,在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都能提出申请。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基本办理流程:一是提交申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采取任意地受理申请、网络推送、户籍地负责审核的形式办理。儿童监护人可向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二是收件查验。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身份核验。三是材料流转。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并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是审核审批。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填写审核意见(通过、不通过、待补充材料),并将审核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给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五是告知结果。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办理结果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六是资金发放。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由户籍地民政部门于次月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目前,我市有孤儿3100余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700余人,今年9月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得到全面提高,其中: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456元提高到1477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256元提高到1277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204元提高到1225元。同时,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自然增长机制,以后每年按照当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增长的定额同步增长,同步实施。(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 孙修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