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下称《细则》)。
据了解,《细则》根据国家《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措施进行了规范和细化。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
总造价4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均需开设专用账户
《细则》明确,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其他类型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替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从范围来看,《细则》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土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需开设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开设标准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合同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且合同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开设专用账户,各市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相关单位还应当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
根据《细则》的要求,专用存款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不存在正在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开户银行将按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取消账户特殊标识,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
但以下情况不得撤销专用账户: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
《细则》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另外,人工费占工程款的比例,按照各市级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费比例标准执行。
在保障农民工安全使用工资卡方面,《细则》规定,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宣传引导,提醒农民工安全用卡。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均可领取工资
《细则》还明确,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不得借机向总包单位或农民工搭售或推销金融产品。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
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专用账户能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市还将常态化推进根治欠薪工作,严格监督落实《细则》,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合法权益。(记者 黄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