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重庆市酉阳县铜鼓镇小河坝河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损害赔偿增殖放流现场,在相关执法人员的监督、见证和参与下,3000余尾蛇鮈、䱗等鲜活鱼苗,欢快地游向河中。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是酉阳县3名非法捕捞侵权行为人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的河流修复方式。
2022年7月4日12时许,酉阳县铜鼓镇红井村村民刘阳、刘明、刘月(均系化名)相互邀约在铜鼓镇红井村1组境内小河坝河“大堰上”和花田乡老龙村1组境内的小河坝河“下纸厂”两处水域使用爆竹炸鱼。
实施爆竹炸鱼,分工捞鱼,就在他们准备将“战利品”带回家的途中,被铜鼓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查,非法捞捕的鱼重1.725千克,涉及两个品种计94尾。其中,蛇鮈90尾、䱗4尾;最大个体体长24厘米、最小个体体长9厘米。
酉阳县生态环境局有关人士表示,禁渔期是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改善水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2020年12月31日,全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全面启动,禁止一切非法捞捕水产品。重庆也在禁渔令中明令禁止使用炸药炸鱼、爆竹炸鱼、电鱼、毒鱼等方式。
同时,对损害生态环境的需要担责,有关法律法规也作了明确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家就这三名男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了《关于刘阳、刘明、刘月禁渔期在小河坝河非法捕捞对天然渔业资源损害及生态修复的专家意见》:该案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总计5692.5元,其中,直接损失517.5元、间接损失5175元。
三人对此后悔不已,表示积极认罪,认真悔过,希望通过实际行动来弥补过错,争取法院从轻量刑。
在取保候审期间,三人出资购买了蛇鮈、䱗等鲜活鱼苗共3000余尾,在酉阳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委及县检察院的组织下,于2022年8月5日在“大堰上”河段进行了生态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活动。(吴燕、代强/文 酉阳县生态环境局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