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奖励标准分五种
●对金融机构总部,按其实缴资本的1%,综合考虑经济贡献、社会影响等因素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金融机构功能总部,综合考虑经济贡献、社会影响力等因素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银行的区域总部和市级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除银行外的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和市级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组织,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以上,奖励200万元;5亿(含5亿元)至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3月27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近日就《重庆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办法》明确提出,金融机构总部落户重庆,最高可获得1亿元奖励。
根据《办法》,重庆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资金,是指由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对在重庆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内外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功能总部、法人金融机构区域总部、法人金融机构市级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的补助资金。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金融机构所在区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市级与主城都市区按照5∶5分担,与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按照7∶3分担。
与原有奖补政策不同的是,正在征求意见的《办法》将重庆对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的奖励上限由1000万元提升至1亿元,并将新型金融机构纳入奖励范围,支持重庆市金融业态多元化发展。
具体奖励标准分五种:对金融机构总部,按其实缴资本的1%,综合考虑经济贡献、社会影响等因素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金融机构功能总部,综合考虑经济贡献、社会影响力等因素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银行的区域总部和市级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除银行外的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和市级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组织,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以上,奖励200万元;5亿(含5亿元)至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需要提醒的是,享受落户奖励资金的金融机构需在重庆市实际运营,且须承诺自享受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重庆市。如迁离重庆市,奖励资金应全额退回。
重庆市为什么会出台新的奖补办法?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重庆市现行金融机构落户奖补政策于2009年出台,政策实施以来的撬动作用和引导作用明显,但政策部分内容已不满足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的新目标、新形势、新要求,亟需优化完善。为此,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监管局对现行金融机构落户奖补政策的执行效果进行了评估,并在赴江苏、浙江、四川等地考察调研的基础上,征求了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及全市41个区县财政及金融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反复讨论、数易其稿,形成了《办法》。
此次《办法》征求意见将持续到3月31日,企业或市民若有意见或建议,可发电子邮件至264480242@qq.com、63897551@163.com,或拨打023-67565127、023-67575209(传真)、023-67572072、023-67572090(传真)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