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办法》4月20日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2-03-30 16:12:58 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珍珍

为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广安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将于今年4月20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按照《办法》,广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经相关程序确认后,见义勇为人员可享受优先就业、国家公务员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人或子女优先推荐入伍等奖励。

《办法》明确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办法》强化了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将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见义勇为受益人有保全证据、提供真实情况、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进行抢救。救治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的费用,由公安机关责令致害人及其监护人及时支付;无致害人或致害人及其监护人无力承担的,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暂付;工作单位无力暂付或无工作单位的,从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中暂付;紧急情况下,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办法》还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作出了规定。

《办法》指出,公民因见义勇为负伤而误工的,所在单位应按工伤对待,其负伤治疗期间的原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应与在职职工相同。公民因见义勇为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扶养的亲属,在工作、学习、生产、生活中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重点照顾和帮助。

《办法》要求,对见义勇为人员,经确认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嘉奖、记三等功、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颁发奖金;市人民政府可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授予“见义勇为勇士”称号、颁发奖金。对事迹特别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见义勇为人员,经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确认表彰(奖励)后,按程序逐级向省人民政府申报表彰奖励。获“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勇士”“见义勇为英雄”(省政府授予)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符合就业条件的,享受优先待遇;本人或其子女符合征兵条件且自愿的,优先推荐应征入伍;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的,优先录用;属农村户口且本人自愿的,可安排转为当地城镇户口;在校学生可享受本校最高奖学金。(任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