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庆市中医药条例》(下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重庆市卫健委专家对此作出解读。
明确中医药参与抗疫
这些中医院要达到二级、三级医院水平
专家解读时称,中医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但也暴露出应急防控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条例》对此明确规定,应当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施设备、技术和人才资源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固定处方,预先调剂或者集中代煎预防性中药。
同时,《条例》规定将中医药服务纳入重庆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治未病签约服务。
《条例》还规定,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举办规模适宜的现代化综合性中医医院,其中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应当逐步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应当逐步达到三级医院水平。
进一步明确中医医师执业范围
西医医师经培训考核后可执业中医
专家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中医医师执业范围,规定具有规定学历,取得执业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和进修。
《条例》支持中医医师、西医医师相互学习,规定中医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同时,《条例》还对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中医诊所的备案程序和行为规范进行了细化。
支持中医师承教育
10月22日设立为“重庆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日”
专家指出,《条例》规定要加强国医大师、名中医、老药工和本地中医药学术流派学术经验和技艺的整理研究和传承,强化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针对中医药传承不足,师承教育双向激励机制缺乏的问题,《条例》规定参加中医药师承教育师徒双方,在职称评聘评审等方面享有一定优先权,如指导老师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职位晋升、职称评聘、中医药荣誉称号评选等方面的优先权利;参加市级以上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继承人,经考核合格,符合职称评聘有关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高一级职称。
同时,《条例》规定每年10月22日“世界传统医药日”,为重庆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日。
专家表示,3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后,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庆市中医条例》将同步废止。(连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