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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民警火眼金睛 揪出一名吸毒人员
作者:金刚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0-06-15 13:30:38责编:

中国网5月13日讯  5月8日13时55分许,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二大队接到报警称:自己驾驶的渝AZ0T**小型汽车在育才路往319国道左转时被一辆白色小车碰撞,对方车辆逃逸。

接警后,民警立即开展调查。民警通过调取事故现场周边监控视频,发现了涉嫌肇事逃逸车辆为渝A1YD**号小型轿车,确定肇事车辆的号牌信息后,民警立即前往事发现场周边走访,终于在长寿区晏家育才路菜鸟驿站门口处发现了该肇事车辆。  

在民警准备拖移该车辆时,一名男子走过来对民警说该车是他的,还问民警怎么回事。经民警询问得知,该男子姓王,是王某驾驶的该车,然后民警告知王某涉嫌交通肇事,将其传唤回二大队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当事人王某称当日中午和几个朋友在山水国际修车厂附近吃完午饭后驾驶渝A1YD**小型轿车沿319国道往晏家育才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319国道与育才路交汇路口时,突然听见“咚”的一声,但没有在意,也没下车查看,继续往育才路方向行驶,最后将车停在晏家你我他超市前面,下车后才发现车左后侧有擦挂痕迹。

民警对当事人王某进行了酒精测试,排除了其酒驾嫌疑。但细心的民警发现,在与其交谈时,王某神色慌张,眼神飘忽不定,语无伦次,于是民警现场提取了王某尿液进行了现场检测,经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冰毒)结果呈阳性,王某吸食了冰毒。

当事人王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其给予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当事人王某“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其给予罚款两百元的处罚。对王某涉嫌吸毒的行为,已移交长寿区公安局晏家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

长寿民警提醒:毒驾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更甚酒驾醉驾,请自觉抵制酒驾毒驾,珍惜生命,远离毒品。(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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