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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公安破获一起滥伐林木案严打破坏森林犯罪行为
作者: 金刚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0-06-15 13:32:20责编:

中国网4月16日讯  近期,涪陵警方破获一起滥伐林木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

2018年4月,周某、曹某、彭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先后在涪陵区新妙镇小坪村、岔河村砍伐桉树519株,活立木蓄积50余立方米,并通过蒋某分三次转运,出售给山东临沂一木材加工厂,获利16800元。

2019年8月,涪陵区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通过森林卫星监测发现被砍伐的林地,随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八月正是酷暑难耐的时节,为了查清砍伐林木数量、固定证据,民警必须要找到伐桩。由于案发时间已过去一年多,现场早已荆棘丛生,寻找难度大,办案民警毫不畏惧,早上6点不到就出发,晚上8点以后才下山,奔波在深山老林中,花了整整4天时间找出了被砍伐的519根伐桩,并一一标号、测量,为后续案件侦查打下坚实基础。

调查中,民警还发现,货车驾驶员蒋某曾于2017年5月因非法运输滥伐林木罪被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且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木材运输活动。蒋某本应从中吸取教训,痛改前非,但他却屡教不改、明知故犯,再次非法运输木材。心存侥幸的蒋某被民警抓获时说到:“曾天真的以为过去一年多了,我不说、他不说,别人怎么也不会知道。”

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曹某、彭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蒋某因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待四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涪陵公安提醒:滥砍滥伐、违法盗猎、非法占用林地等都是触碰法律底线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广大群众应增强环境资源保护理念,提高法律意识,自觉爱护森林资源,切莫触犯法律追悔莫及。(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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