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推广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 守护“一江碧水、两岸青山”

发布时间:2021-07-20 10:53:18 来源:重庆日报 责任编辑:李柯佑

数据显示,长江干流重庆段长达691公里,且支流众多,其中仅开州、奉节、巫山等九个区县境内的长江支流就有1619.6公里。

绵延的滔滔江水在哺育沿岸的同时,自身处境却一度堪忧。侵害长江生态环境的案件,也呈逐年增长态势。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守护“一江碧水、两岸青山”,重庆市检察院开始了对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持续数年的探索。

近日,市检察院发文,正式在全市推广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

探索长江跨区域生态检察保护

全国首个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检察专门机构诞生

从2018年开始,重庆市检察院就在第二分院开始探索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以检察力量守护长江。

2020年3月,重庆市检察院推动设立了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这是全国范围内首家专门办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跨区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检察院。

“这是一次极具突破意义的改革探索。”重庆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贺恒扬表示,该院是作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履职。

市检察院赋予了两江地区检察院两类案件管辖权:一是长江流域重庆境内发生的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二是长江流域重庆境内发生的不适宜地方检察机关管辖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这种围绕长江流域进行跨区域管辖权调整,在全国都属首次。在此之前,受限于行政区划,长江重庆段在客观上被分割成段管辖,且因涉及领域不同又被进一步条块分隔成“碎片化”。

两江地区检察院设立后,市检察院又于去年5月在该院设立广阳岛生态检察官办公室,负责办理广阳岛片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此举被广泛视为是对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全市推行的最后预演。

广阳岛片区面积168平方公里,行政区划上却涉及江北区等5个区域,管辖权上交叉重叠;按相关职能划分,则又涉及生态环境等7大领域。这种“剪不断理还乱”的情形,就是当时犹如一个缩小版的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需要面对的局面。

此后,两江地区检察院围绕广阳岛生态检察职能,探索了跨区县检察院、检察分院,同时跨区域、跨流域结合的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新模式。

“经过一年多来的探索,我们已经形成了‘市院统筹、两江主办、属地配合’的运行规则。”两江地区检察院检察长陈久红表示。

截至今年5月,两江地区检察院立案28件,发出检察建议8件,其中入选国家级典型案例1件,入选重庆市级典型案例3件。

整合全市检察力量

全面推行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

数据显示,自2018年试点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共立案公益诉讼5261件,办理诉前程序4571件,其中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001件,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率99.15%;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229件(行政公益诉讼17件、民事公益诉讼48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64件),法院已判决207件,其中支持起诉意见186件、调解结案21件。

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改革的成效,得到了市委和全社会的高度认可,获评为重庆市2020年度“我最喜欢的10项改革”和首届重庆市政法领域改革十佳范例。探索完善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被市委确定为重大改革项目,要求复制推广。

“前期试点的成功,让我们有了充足的底气将这项制度向全市推广。”市检察院五部负责人彭劲荣表示,该制度全市推广将实现我市三级检察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上下一体、院际协同、联动履职。

今年7月,市检察院下发《关于在全市检察机关推行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正式向全重庆市推行。

《方案》明确:全市三级检察院均设立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配备长江生态检察官,实行“刑事+公益诉讼+民事+行政”四大检察一体化集中办案模式,履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刑事检察、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以前涉及长江生态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是分散履行,现在则全部纳入各级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潘祥均表示,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不仅坚持跨区域保护长江,更会实现专业、系统的综合保护。今后长江生态检察官将对长江重庆段的水、岸、林等生态资源实施全覆盖保护,形成生态资源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相结合的立体保护态势。

与此同时,将推行“刑事+公益”一案双查机制,实现刑事办案期限与公益诉讼公告期限衔接,刑事公诉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步。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方案》明确要深化“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生态修复有机结合,引导、督促犯罪行为人采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承担生态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等方式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生态环境。

“重庆全境处于长江流域,在全市检察机关推行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势在必行。”贺恒扬表示,从更大范围内整合资源力量,扩大和提升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效能,是检察机关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积极作为。

全流域探索

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外溢效应初显

将长江重庆段视为一个有机整体,发挥生态检察力量,只是重庆对实施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的第一步探索。

今年5月9日,一次意义深远的会议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川渝两地检察机关共同签署了《关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省际管辖协作办法(试行)》。

这份从文件名即可初步了解内容的川渝检察协作办法,详细敲定了跨省际区划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协商管辖原则、指定管辖原则等重要原则,同时统一办案标准、结案程序等,实质上是将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延伸。

统计显示,重庆有13个区县与四川6个地级市的17个县(市、区)毗邻,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跨界河流有65条,跨界水库4座、总库容近7000万立方米。

有鉴于此,与四川毗邻的13个重庆区县检察院也以长江为中心,以嘉陵江、涪江、渠江等主要支流为重点,构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常态化联合巡山、巡库、巡河,开展工业废物、畜禽养殖、农业面源、生活垃圾和污水等跨界污染专项治理,探索建立跨界生态补偿机制等,形成共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大保护的治理格局。

截至目前,重庆市检察院已经与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青海等5省区检察院建立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初步构成“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司法协作圈”。

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过网络视频会议方式,签署《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一体化协作机制》。

该协作机制就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跨区域、跨流域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移送、案件办理、调查取证、鉴定协作以及修复治理协同等方面达成了一致。

下一步双方将坚持互相支持、信息互享、紧密协作、合作共赢的原则,共同做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及流域治理等工作,为创新跨区域、跨流域检察协作提供更多可复制、可借鉴的样本,共同为改善长江生态环境、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以及构建长江黄金水道绿色走廊形成检察合力。

重庆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正立足重庆,一步步不断向外延伸。

数说·重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

2018年试点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以来

全市共立案公益诉讼5261件,办理诉前程序4571件,其中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001件,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率99.15%;

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229件,法院已判决207件,其中支持起诉意见186件、调解结案21件。

(陈波、杨铌紫/文 资料来源:市检察院)